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单签发之日起满一定期限(1年或2年)后,除投保人停缴续期保费外,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方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否定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为保护被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吸引更多客户购买本公司的保险产品,一些保险公司在19世纪后期在保险条款中列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签订保险合同两年之内为可争辩期间,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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