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法医中心作出,事故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全国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确实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个重要程序,准确地说是事故处理程序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不同的伤残鉴定级别赔偿数额会差别很大,因此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对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都很重要。
1、交通事故受伤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稳定的时期。从鉴定机构的经验判断鉴定时间来看,头部伤害一般要六个月以后,一般其他部位伤害要三个月后才能进行。
2、选择鉴定机构应当到当地人民备案的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3、一般鉴定机构不接受个人委托,所以申请鉴定最好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律师事务所来委托进行,也可以起诉到后由双方共同申请委托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单方委托鉴定后一方不认可鉴定结果的情况,因此诉到后申请委托鉴定更为妥当。
发生交通事故,必须要做伤残鉴定,毕竟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等级计算的。没有伤残鉴定报告是没有办法进行赔偿的。做伤残鉴定报告一定要到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小诊所,或者是私立医院,鉴定的伤残等级报告,不可以作为依据。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需要进行鉴定,鉴定之后才谈赔偿,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是事故赔偿的主要依据等级的评定,需要依据下面三种标准来评定:
(一)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
(二)残疾与事故、损害之间的关系。
(三)交通事故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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