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审批程序是:1、看守所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审议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2、公示无异议后,监狱、看守所应当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3、批准机关作出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三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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