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没有孩子一般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但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双方没有领结婚证,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
一、同居是否有财产继承权
一般属于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是不享有相互继承彼此遗产的权利的,因为他们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合法的配偶之间才能相互继承遗产。但如果同居的双方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此时他们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并且同居期间生的孩子对男女双方的遗产是具有继承权的,因为法律规定不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都对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二、事实婚姻能分到财产吗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可以分财产。
在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如果不补办结婚登记,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三、事实婚姻是否有继承权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中的当事人之间相互之间具有继承权。
如果是在此之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则双方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自然当事人相互之间也就不具有继承权,因为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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