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主要有以下5种具体类型:
一、殴打、捆绑、冻饿、致残等身体伤害行为;
二、拘留、对外交往等个人自由的行为;
三、跟踪、骚扰、经常辱骂、恐吓、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传播隐私、以及漠视、孤立等精神上的侵犯行为;
四、强迫性交等性侵犯行为;
五、实行非正常的经济控制和剥夺财产等侵害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反家庭暴力法》中,如果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而情节恶劣的,已经触犯了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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