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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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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家庭暴力的各种不同表现形式,大致分为五种类型:

(一)肉体摧残式。

如对家庭成员用推挤、拳击、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开水烫、火烧、用刀等手段及器械伤害,故意杀害、伤害、重度殴打、冻饿、性摧残等使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二)精神式。

用威胁、恐吓、辱骂、猜疑、恶意贬低、故意难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动自由,尤其不得与其他异性来往,怠慢对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实强加给家庭成员或四处宣扬,将第三者带及家中同居或发生性行为,使受害人精神极度伤害;实施冷暴力等。

(三)性虐待式。

违背配偶意愿强迫进行性行为,或强迫其进行难以接受的性行为方式,损伤其性器官,强迫拍摄淫秽照片或录相。

(四)虐待体罚式。

如经常对家庭成员进行打骂,有病不给治疗等,具有连续性的特征;如对家庭成员罚跪、强迫过度劳动、禁闭、行动自由等。

(五)经济虐待式。

剥夺生活必需品,遗弃家庭成员,配偶花钱,夺走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医,在外欠债,变卖家产。

家庭暴力给家庭成员造成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损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刑法规定刑事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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