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五种,分别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 (二) 实施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 提起离婚诉讼 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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