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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公房和产权房什么区别?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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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与产权房拆迁时的区别

公房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这里所说的公房不包括在京和国家机关、以及在京企事业单位职工已购公有住房。

已购公房

是指本市职和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或年满18岁以上的同住

成年人工自1994年以来,按照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

房。除对正、副局级在职干部和校园内、营防区域内以及户籍冻

结地区等的已购公房有规定外,凡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

证的,均可上市出售。

使用权房

住户对房屋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产权,俗称

使用权房。目前使用权房主要有两种,一是租赁公有住房;二是以市场价格

租赁单位和私人的房屋。前一种是计划经济下,由和企事业

单位向居民和职工提供的带有福利性质的住房,近

一、二年出台的差

价换房的有关办法,主要是针对前一种使用权房,即公有住房。后一

种使用权房完全是市场经济下的租赁行为。

不可售公房

是指根据本市现行房改还不能出售给承租居民的公有住房,它主要包括旧式里弄、新式里弄、职工住房等厨房、卫生合用的不成套房屋,也包括部分公寓、花园住宅等成套房屋。

单位产权房(或系统产权房)

俗称单产房。是指单位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联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他建筑物。这种房屋一般没有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形式,没有申报商品房计划。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二十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七)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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