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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整与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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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业出现了《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提出《重整申请》;

其次,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再次,债务人自裁定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以及批准后正式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

最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一、什么样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二、如何向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申请启动破产程序。向申请破产清算,有两种路径,一种是企业申请破产,另一种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在人民审查认为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时,才依法宣告破产,也正是从破产宣告时开始,人民所受理的破产案件才是真正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也就是破产清算程序。一般的流程是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2、提交证据提出申请后,人民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3、裁定受理后: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于公告,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4、宣告破产。破产宣告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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