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讲述了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划分原则。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遵循双方协商、判定原则。两岁以下子女由女方抚养,除非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有严重疾病。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孩子,会考虑和谁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同时也会结合父母的经济情况来确定。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会考虑他们的意见。
法律分析
孩子的抚养权划分不是根据孩子的数量,而是结合孩子的年龄以及父母的情况来决定。通常情况下,两岁以下的孩子由女方抚养,除非女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有严重疾病。对于两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孩子,会考虑和谁生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同时也会结合父母的经济情况来确定。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也会考虑他们的意见。
一、未成年子女直抚养权的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其次,协商不成的,判定原则是: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两周岁以下的孩子都会判决给女方。
2、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未成年子女满八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一般应该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结语
孩子的抚养权划分应根据孩子年龄、父母情况及健康成长需求等多方面考虑,遵循公正、公平原则。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应遵循协商优先、判定补充原则。两岁以下子女由女方抚养,两岁以上八岁以下子女可考虑随父方或母方生活,八岁以上子女应尊重其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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