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机关对于有控告人存在的案件,若是决定不予立案的,其应当制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并且在收到控告人立案申请的三天内,将其送达给控告人;而若是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则需要向控告人送达立案受理通知书,并对该起案件开启侦查、取证,如果嫌疑人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或是属于现行犯的,可以对其先行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在刑拘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讯问,如果嫌热人存在逮捕必要的,则需要先经过人民批准同意才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机关若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后的羁押期限不能够超过二个月。如果案件情况比较复杂,法定期限满后还不能够完结的,可以向上一级的人民申请延长期限,批准后可以延长一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提出的,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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