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结书是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量刑建议。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言行、思想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犯罪嫌疑人应在辩护人或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具结书。特殊情况包括精神病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辩护人对认罪有异议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不是,具结书是一种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之一。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的言行、回忆检查自己思想的一种行为。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拓展延伸
发出具结书,案件是否真正终结?
发出具结书并不意味着案件真正终结。具结书只是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结案的一种形式,表示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调查并作出了结论。然而,具结书并不代表最终的司法判决或裁定,因为案件可能仍需进一步审理或上诉程序。具结书的发出只是案件进展的一部分,其后的程序仍可能包括审理、辩护意见、证据审查等。因此,仅凭具结书无法确定案件是否真正终结,还需考虑后续的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
结语
具结书是刑法中的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用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情况。具结悔过、写检讨是一种反省自己言行、回忆检查思想的行为。具结书的发出并不意味着案件真正终结,仅表示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了审查、调查并作出了结论。最终的司法判决或裁定仍需进一步审理或上诉程序。具结书只是案件进展的一部分,后续的法律程序和判决结果才能确定案件是否真正终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九条 人民发现人民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提出纠正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人民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机关。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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