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或事处;
(二)乡镇或事处对拟登记建档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材料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三)县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建档后,报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存档。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是指群众因崇拜神祇、祈福禳灾而建立的,进行民间信仰活动的各类庙宇,包括具有原生性、地域性、民族性、多样性、历史传承性和原始宗教特点的庙宇。
第四条 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主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含50平方米,下同),或一年中单次活动规模达1000人以上的,实行登记建档。登记建档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所在村(社区)村民(居民)委员会提供活动场所材料,报所在乡镇或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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