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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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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如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 :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县(区)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初审,拟同意的,报市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市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拟同意设立为寺观教堂的,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4、对设立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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