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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立案监督是多长时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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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条人民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机关。

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

第人民经调查核实,认为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人民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机关应当配合。

第九条人民通知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说明依据和理由,连同证据材料移送机关。

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以内决定立案,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

第十条机关认为人民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复议。人民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机关。

机关不接受人民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复核。上级人民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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